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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芝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签发份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188-2号 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韦立善,理事长。 被执行人吴芝勇。 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芝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
    

签发份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188-2号

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韦立善,理事长。

被执行人吴芝勇。

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芝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吴芝勇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7540元及利息(待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5)丹执字第188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吴芝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芝勇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丹执字第1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金善宏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