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灌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胡茂义。 被执行人蒋正结。 申请执行人胡茂义与被执行人蒋正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3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蒋正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正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茂义与被执行人蒋正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良豪 审 判 员 卿秋生 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代书 记员 莫 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