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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28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辩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28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兴盛,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黄兴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搭乘东兴前往钦州的客车途经东兴楠木山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3只无内脏无鳞片的死体动物。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3只死体动物均为穿山甲,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涉案的3只死体穿山甲价值501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运输死体穿山甲3只,价值501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称杨吴某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及认罪情节,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携带3只无内脏无鳞片的死体动物搭乘东兴前往钦州的客车,途经东兴楠木山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3只死体动物均为穿山甲,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涉案的3只死体穿山甲价值人民币501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何某、黄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获记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自治区林业厅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护照复印件,检验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案件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吴某具有坦白及认罪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骆巧瑜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人民陪审员  温基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蒙伟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