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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胜添与陈长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喻胜添。 被执行人陈长汉。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中华路7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胜添与被执行人陈长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喻胜添。

被执行人陈长汉。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中华路7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胜添与被执行人陈长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长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5)乐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长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自动按照效判决内容确定的义务将本案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乐业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