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340号 原告:邓元娇,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红兵(系邓元娇儿子),干部。 原告:黄红兵,干部。 原告:黄红军,农民。 被告:苏仕华,农民。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东合村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昌键,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元航,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元娇、黄红兵、黄红军诉被告苏仕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元娇、黄红兵、黄红军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苏仕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元娇、黄红兵、黄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被告苏仕华自愿承担。 审判员 岑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