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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尚志县人,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县尚志镇明礼委四组13号,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尚志县人,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县尚志镇明礼委四组13号,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泰山领绣e栋三单元1603室。因本案于2014年8月4日被抓获羁押,同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公诉机关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2015年8月1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于2015年9月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被告人关某经介绍加入名为“资本运作行业”的传销组织,在广西龙州县城的出租屋内进行非法传销活动。2013年初,被告人关某升为该非法传销组织的“经理”级别,掌管该传销体系在广西龙州县的经理室,负责收取下线人员的申购款并转存给上线人员,还参与审核、发放下线人员的工资、提成、上课等管理工作,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人员有40多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期间,还委托其下线传销人员于某甲、于某乙协助办理该传销体系的申购事项。从2012年6月19日至2013年12月26日,于某甲、于某乙分两次将所收取的下线申购款交给关某,先后将现金人民币103.02万元存入关某持有的户名为其妻子张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97104)、将现金人民币38.09万元存入关某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卡号62×××24)。对以上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资本运作”为名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引诱、发展下线人员谋取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在该传销体系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关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有异议,辩解称其参加了该传销活动,属于违法,但其受上线委托只担任经理,不是组织者,无权领导该传销组织,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关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关某随其妻子张某甲到广西龙州县,在缴纳了50800元人民币之后加入了“商会商务运作”(亦称“连锁销售”、“资本运作”)活动。之后关某以此为旗号不断发展他人加入,要求参加者缴纳每份3300元至3800元不等的“申购款”,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上下线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申购份额数量核定级别并获得月绩分红,促使参与人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2010年2月至2012年2月间,关某共计直接、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层级五层。2012年底,关某成为该传销体系大经理,主要给下线人员讲课传授发展下线的经验。2013年初,关某成为该传销体系在广西龙州县的组织管理者,掌管该传销体系在广西龙州县的经理室,主要负责该传销体系的申购事项、发放月绩、组织经理开会学习,还负责把上层意图传达给其他下线人员。在掌管广西龙州县经理室期间,关某委托其下线人员于某甲、于某乙协助办理该传销体系内的申购事项。在2012年6月19日至2013年12月26日间,于某甲、于某乙受关某委托共收取下线申购款人民币142.58万元,先后将该款现金人民币103.02万元存入关某持有的户名为其妻子张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97104)、将现金人民币38.09万元存入关某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卡号62×××24),关某再将部分钱款作为提成上交给其上线高层人员。2013年7月,关某因在该传销体系中的组织管理工作被他人替代而返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4年8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于某乙和于某甲于2014年6月12日到龙州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同日龙州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0年2月份,经朋友姚承泽介绍来到广西龙州考察名北部湾大开发的项目,然后和丈夫关某一起加入“连锁销售”传销体系。之后一路从业务员升到经理、大经理,然后传授从事“连锁销售”的感受和经验,影响新人发展下线。2011年下半年,她和丈夫关某开始管理龙州县的“连锁销售”体系,主要由丈夫关某出面管理各项工作,偶尔自己也出面管理。2012年初因累计份额约560份她升为老总级别,然后就离开龙州县不再管理了。她和丈夫关某管理“连锁销售”体系时,是丈夫关某去做具体管理工作。新人交上来的钱是层层上交给上面管理的老总,然后再由老总把钱分下来给各层有提成的人。于某甲去办理申购时曾把钱打到她的银行卡上,但是那张银行卡一直在丈夫关某的手上,都由他去管理,她也不懂关某怎么处理那些钱。

(2)证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在2011年10月份,他应杨小丽的邀请来到了广西龙州县,然后交了38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份份额加入了“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是杨小丽的下线。刚开始只是作为业务员发展下线。其下线有唐羽禾和沈林,唐羽禾和沈林又各自发展下线李迪和甄秀红、刘艳方,后来因为他和所在体系下线人员累计购买的份额达到了67份提升为经理级别。2013年8月份之后,因为上线杨小丽离开龙州县,他挂到关某的体系中去,同时自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间帮关某管理关某的体系,主要负责组织开会学习如何向新人介绍行业。当时申购事项还是由关某管理,一般有申购的时候,下面的人就会先打电话给关某,再由关某打电话指使于某甲夫妇去办理具体申购事项。其所知体系上面的老总有关某、张某甲和姚承泽等几个人。2014年5月和6月份的时候,关某让他向尹红拿一些装好月绩的信封袋,然后按照信封袋上的名字发放,那时候得到月绩的人有白家明、张某乙、高春英、张某丙等人,还有其他一些人不记得了。

(3)证人于某甲的陈述,证实在2011年10月份,她来到龙州县加入“商务商会运作”传销组织,与丈夫于某乙各购买了21份。她的上线是于某丙,下线是丈夫于某乙。后来她又发展了姑姑于某丁和姨夫张庆胜;丈夫于某乙发展了于大雷、于继春、崔世龙。之后于继春又发展了李凤艳、于勃、于继敏;李凤艳又发展了李凤英,于勃又发展了于善福、于静梅、王松;于继敏又发展了于洋、于大伟、赵国明等;姑姑于某丁又发展了杨军、张立继、于敬,杨军发展了李世海;姨夫张庆胜又发展了周波、张洋、宋艳艳、张国强。她所在“商务商会运作”之前是关某负责。发展的下线都是交现金,有新人过来要申购的话关某就会打电话给她,并叫她找人去办理申购手续,那些人把钱交来之后,她就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103.02万元钱给张某甲(账号:62×××97)以及通过中国邮政银行汇款38.09万元钱给关某(账号:62×××24)。于某戊是于某丙的上线,而于某戊的上线是关某,关某的上线是关某的妻子张某甲;于某丙、于某戊、关某和张某甲都是老总级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