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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鹰俄与黄正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370号 原告:黄鹰俄,农民。 被告:黄正元,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鹰俄诉被告黄正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鹰俄于2015年8月5日以行政机关正在处理本案所设土地纠纷等原因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370号

原告:黄鹰俄,农民。

被告:黄正元,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鹰俄诉被告黄正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鹰俄于2015年8月5日以行政机关正在处理本案所设土地纠纷等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鹰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鹰俄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