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乐民一初字第505号 原告陈允新。 委托代理人陈德进,干部。 法定代表人谢宝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站。住所地:乐业县罗妹广场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铭,该站站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洪耀中,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东平,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站职工。 被告吴长宣,农民。 被告郭宏图,、,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鸿新,干部。 原告陈允新诉被告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站、吴长宣、郭宏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美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胜芬、人民陪审员黄镝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霜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允新以案情有变化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允新以案情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允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减半收取2709.00元,由原告陈允新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覃美霞 审 判 员 杨胜芬 人民陪审员 黄镝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