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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波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214号 原告王林波,无固定职业。被告梁承园,女,1963年11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波与被告梁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214号

原告王林波,无固定职业。被告梁承园,女,1963年11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波与被告梁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自行沟通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9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634.5元,由原告王林波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