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乐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吴妍均,居民,(系死者杨兴随妻子)。 原告杨谨谦,居民,(系死者杨兴随儿子)。 法定代理人吴妍均,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226号(系杨谨谦母亲)。 原告杨永江,农民,(系死者杨兴随父亲)。 原告吴丫,农民,(系死者杨兴随母亲)。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小兵。 被告蒋运贤,个体户,现在广西南宁监狱服刑。 被告蒋润宏,农民,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 被告黄浓芳,教师,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被告黄文胜,农民,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 被告李稳,农民,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 被告黄甫豪,农民,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 被告廖长达,农民,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 被告黄青童,农民,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 被告陆存宇,农民,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 被告梁棋,农民,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 被告陆海,农民,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 被告潘富权,农民,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 原告吴妍均、杨谨谦、杨永江、吴丫诉被告蒋运贤、蒋润宏、黄浓芳、黄文胜、李稳、黄甫豪、廖长达、黄青童、陆存宇、梁棋、陆海、潘富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胜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及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胜芬担任书记员,原告吴妍均、杨永江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小兵、被告蒋运贤、蒋润宏、黄浓芳、黄文胜、李稳、黄甫豪、廖长达、黄青童、陆存宇、梁棋、陆海、潘富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6日被告蒋运贤、蒋润宏、黄浓芳、黄文胜、李稳、黄甫豪、廖长达、黄青童、陆存宇、梁棋、陆海、潘富权故意伤害并导致受害人杨兴随死亡,作为受害人家属的原告认为十二被告导致受害者杨兴随死亡给四原告物质、精神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466100元;2、被告共同连带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39293元;3、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21318元;4、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5、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10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原告吴妍均、杨永江、吴丫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杨谨谦出生证,原告吴妍均与杨兴随的结婚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原告与受害人杨兴随之间的关系; 2、原告吴丫的××证,证明原告吴丫身患××及赡养费赔偿依据; 3、杨兴随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杨兴随系城镇居民; 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十二被告犯罪的事实及经过。 被告蒋运贤、蒋润宏、黄浓芳、黄文胜、李稳、黄甫豪、廖长达、黄青童、陆存宇、陆海、潘富权辩称现在正在服刑,无能力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梁棋辩称,我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太大了,希望法院按照刑事责任进行分担赔偿。 被告蒋运贤、蒋润宏、黄浓芳、黄文胜、李稳、黄甫豪、廖长达、黄青童、陆存宇、梁棋、陆海、潘富权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蒋运贤、蒋润宏、黄浓芳、黄文胜、李稳、黄甫豪、廖长达、黄青童、陆存宇、梁棋、陆海、潘富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都没有任何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认定意见是:证据1、3-4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3年10月25日晚被告蒋运贤与杨兴随、周长珍等人到乐业县上岗水库餐馆及乐业饭店用扑克牌赌钱,至次日凌晨4时许,蒋运贤赌输并欠下杨兴随、周长珍赌债50000余元。26日上午,蒋运贤怀疑是被杨兴随、周长珍作弊下药后邀其参赌才输钱的,便乘车到百色市抽血化验,但未果。之后,被告蒋运贤打电话将欠赌债之事告诉正在被告黄浓芳住处的其弟蒋润宏,后三人商量决定,由被告蒋润宏和黄浓芳从平果县召集人员到乐业县帮被告蒋运贤找杨兴随等人谈判,要求减少赌债数目,若谈判未果,则将对方绑架到平果县。尔后,被告黄浓芳打电话给被告黄文胜,叫黄文胜帮召集帮手。之后,被告黄文胜纠集了被告廖长达、梁棋、陆存宇与被告蒋润宏、黄浓芳见面,蒋润宏要求再增加人手,于是被告黄文胜又纠集了被告李稳、黄甫豪、陆海及“美国”(未抓获),“阿牛”(未抓获),被告陆存宇通知了被告潘富权加入,被告梁棋通知了被告黄青童加入。尔后被告蒋润宏、黄浓芳率众到乡巴佬饭店吃饭,吃饭当中,被告蒋润宏告知到乐业县目的是帮哥蒋运贤与债主谈判要求减少赌债,若谈判未果,则将对方绑架到平果县。并许诺返回平果县后请众人喝酒K歌。饭后,被告蒋润宏、黄浓芳率被告黄文胜、廖长达、李稳、黄甫豪、黄青童、陆存宇、梁棋、陆海、潘富权、“美国”、“阿牛”一行13人乘坐蒋润宏自驾的一辆海马小轿车和黄浓芳租借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前往乐业县。被告蒋运贤得知蒋润宏、黄浓芳召集得人手后,便在凌云县下车等候,并购买了两把弹簧刀、一扎塑料扣绳为抓扣对方人质作准备。21时许,被告蒋润宏开车来到凌云县城接上蒋运贤,继续往乐业县。行至乐业加油站时,被告蒋运贤打电话叫戴玉海到其钢筋店取来一个装有一把长柄尖刀和几根螺纹钢筋的蛇皮袋,连同海马轿车上备有的两把砍刀和数根钢管,由蒋润宏分发给众人,蒋润宏、黄浓芳并互相配合给众被告师范如何使用塑料扎绳绑扣人质。尔后,蒋运贤率众人开车来到乐业县新车站路口,打电话联系杨兴随、周长珍前来要钱,蒋润宏亦指挥众人埋伏在两辆车上,等候其指令动手。27日零时许,杨兴随带周长珍、彭子位、梁祥雨乘一辆皮卡车来到会面地点,下车与被告蒋运贤、蒋润宏商谈赔钱事宜,双方继而发生争吵,蒋润宏朝车上喊了一声:“动手!”埋伏在两辆车上的黄文胜、黄青童、廖长达、黄甫豪、李稳、陆存宇、梁棋、陆海、潘富权、“美国”、“阿牛”即冲下车来对杨兴随、周长珍、彭子位进行殴打,后导致杨兴随死亡。原告吴妍均、杨谨谦、杨永江、吴丫于2015年7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466100元;2、被告共同连带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39293元;3、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21318元;4、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5、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10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