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象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城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被申请人屈敏。 申请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屈敏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申请人撤回申请减半收取5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