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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绍昌与阮俊军、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332号 原告:林绍昌,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绘铭,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俊军,居民,现下落不明。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 代表人:张宝元,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332号

原告:林绍昌,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绘铭,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俊军,居民,现下落不明。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

代表人:张宝元,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新贵,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高东,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田阳县支行。

地址:广西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104号。

代表人:李星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潮德,该支行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25号。

代表人:毛维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俊,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绍昌诉被告阮俊军、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田阳县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绍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绍昌撤回对被告被告阮俊军、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田阳县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林绍昌负担。

审 判 长  韩良波

审 判 员  岑丽华

人民审判员  关优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秀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