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执字第209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韦某,无业。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韦某,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执字第209号

申请执行黄某

执行韦某,无业。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韦某,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督促,被执行人韦某已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桂勇

代理审判员  覃桂茶

代理审判员  农于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覃桂茶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