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执字第225号 申请执行人覃小凤。 法定代表人黄进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覃小凤与被执行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责令交出原物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物已灭失,经执行员协调,双方当事人就折价赔偿协商一致,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合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桂勇 助理审判员 覃桂茶 助理审判员 农于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沙城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