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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云与林伟、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象民初字第2347号 原告吴海云。 委托代理人蒋海霞,广西诚云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伟。 被告袁婷。 被告袁斌。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林小芸,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海云与被告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象民初字第2347号

原告吴海云。

委托代理人蒋海霞,广西诚云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伟。

被告袁婷。

被告袁斌。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林小芸,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海云与被告林伟、袁婷、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海云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原告受理费2473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李付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