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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所柱与吴正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496号 原告王所柱,农民, 被告吴正准,成年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所柱诉被告吴正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496号

原告王所柱,农民,

被告吴正准,成年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所柱诉被告吴正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所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所柱负担。

代理审判员  廖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