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496号 原告王所柱,农民, 被告吴正准,成年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所柱诉被告吴正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所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所柱负担。 代理审判员 廖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