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柳城执字第450号 申请执行人朱冬敏。 被执行人简瑞。 被执行人曾燕。 申请执行人朱冬敏与被执行人简瑞、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冬敏于2015年3月18日向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曾燕、简瑞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冬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曾燕、简瑞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朱冬敏发现被执行人曾燕、简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建宁 审判员 韦文达 审判员 韦太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