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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书华与王玉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曹书华,农民。 被执行人王玉昌,个体户。 本院在执行曹书华申请执行王玉昌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曹书华,农民。

执行人王玉昌,个体户。

本院在执行曹书华申请执行王玉昌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传松

审 判 员  卢志平

代理审判员  尹 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盛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