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曹书华,农民。 被执行人王玉昌,个体户。 本院在执行曹书华申请执行王玉昌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传松 审 判 员 卢志平 代理审判员 尹 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盛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