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第2742号 原告潘关生,柳州市美术陶瓷厂退休职工。 被告佘晓枫。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9月2日 待裁事项:原告潘关生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关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第2742号 原告潘关生,柳州市美术陶瓷厂退休职工。 被告佘晓枫。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9月2日 待裁事项:原告潘关生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关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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