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潘关生与佘晓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第2742号 原告潘关生,柳州市美术陶瓷厂退休职工。 被告佘晓枫。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9月2日 待裁事项:原告潘关生申请撤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第2742号

原告潘关生,柳州市美术陶瓷厂退休职工。

被告佘晓枫。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9月2日

待裁事项:原告潘关生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关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