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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康与孙庆元、陈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508号 原告覃康。 被告孙庆元。 被告陈宇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康与被告孙庆元、陈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508号

原告覃康。

被告孙庆元

被告陈宇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康与被告孙庆元、陈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覃康负担。

审判员  马雪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