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935-1号 原告吕介武。 委托代理人杨明,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怀海。 被告曾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介武与被告梁怀海、曾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介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38元,减半收取90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069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23138元),由原告吕介武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