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3049号 原告周华成。 被告覃瑞相。 被告何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成诉被告覃瑞相、何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华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成负担。 审判员 马雪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