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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与饶金凤、古明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永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 被执行人:饶金凤。 被执行人:古明有。 被执行人:桂林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南方大厦39号。 法定代表人何江维。 本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永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

被执行人:饶金凤

被执行人:古明有。

被执行人:桂林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南方大厦39号。

法定代表人何江维。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申请饶金凤、古明有、桂林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34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饶金凤古明有桂林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案款618880.91元,承担执行费8588.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饶金凤古明有桂林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永执字第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 峰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陈教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