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二初字第378号 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龙泉街。 负责人廖志学,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国华,任该公司职工。 被告::隆满德,男,1965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那坡县城厢镇滨河路旧水泥厂附近私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诉被告隆满德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岑丽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