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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成与李桂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1732号 原告刘德成。 委托代理人胡新毅,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生。 委托代理人刘一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南宁正和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1732号

原告刘德成

委托代理人胡新毅,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生

委托代理人刘一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南宁正和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2号嘉和·南湖之都10层1024、1025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艳俐,经理。

原告刘德成诉被告李桂生、第三人广西南宁正和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刘德成负担,余下受理费89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刘德成。

审 判 长  范 俪

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

人民陪审员  黄子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顺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