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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755号 原告张某,无固定职业。 被告夏某,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755号

原告张某,无固定职业。

被告夏某,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陈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