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3357号 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90-1号水榭花都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栾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梅,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娟,该公司职员。 被告潘甜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甜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雪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