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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波与秦算生、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象民初字第1492号 原告李春波。 被告秦算生。 被告刘芬。 原告李春波诉被告秦算生、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象民初字第1492号

原告李春波。

被告秦算生。

被告刘芬。

原告李春波诉被告秦算生、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退回原告61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李春波负担。

审 判 长  陈吕晶

人民陪审员  陈晓玫

人民陪审员  廖德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胡陈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