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583号 法定代表人黄宾,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永京,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岑建清,该公司职员。 被告冯筱惠。 被告刘广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筱惠、刘广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