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3356号 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90-1号水榭花都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栾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梅,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娟,该公司职员。 被告莫群,女,1980年1月7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石路362号徽州小院1-1-3-1,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001070028。 被告陆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群、陆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雪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