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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莫群、陆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3356号 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90-1号水榭花都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栾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梅,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娟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3356号

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90-1号水榭花都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栾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梅,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娟,该公司职员。

被告莫群,女,1980年1月7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石路362号徽州小院1-1-3-1,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001070028。

被告陆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群、陆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雪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