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字第6号 诉讼代表人林信,组长。 诉讼代表人林国稳,组长。 被执行人上思县叫安镇那布村那角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黎点贞,组长。 被执行人上思县叫安镇那布村那角第二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黎志勇,组长。 被执行人上思县叫安镇那布村那角第三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黎著恩,组长。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叫安镇那布村那甫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叫安镇那布村那甫第二村民小组申请强制执行上思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的上政裁(201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叫安镇那布村那甫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叫安镇那布村那甫第二村民小组撤回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黄冠婕 审判员 杨民磊 审判员 方洪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