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468号 住所地:那坡县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中正,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南安市柳城普莲小区17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苏健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戴勇刚。 被告:王建军。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那坡县广浙银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戴勇刚、王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坡县广浙银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47元,减半收取10123元,由原告那坡县广浙银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隆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