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728号 原告:吴廷忠。 被告:李世流。 原告吴廷忠诉被告李世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廷忠撤回对被告李世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廷忠负担。 审判员 岑丽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