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2578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刘一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锦珍,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双方经协议离婚,原告周某遂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周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财产分割费40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周某。 审判员 骆兴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