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2178-1号 申请人南宁市喜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号丽原天际A903、A905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莲。 被申请人张雪。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喜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王增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并现金89401元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保全标的额为8940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雪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江南华府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11月29日止。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