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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喜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张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2178-1号 申请人南宁市喜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号丽原天际A903、A905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莲。 被申请人张雪。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喜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2178-1号

申请人南宁市喜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号丽原天际A903、A905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莲。

被申请人张雪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喜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王增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并现金89401元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保全标的额为8940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雪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江南华府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11月29日止。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