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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黄某乙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黄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桂L×××××的小轿车搭载黄某丙行驶至平果县新安镇龙越村更越屯外时,在与彭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贵E×××××小汽车会车的过程中,与彭某甲等人发生争执。于是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遂打电话联系邓某、黄某乙等人前来帮忙。黄某乙、邓某等人接到电话赶到现场后,由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持木棍、砍刀等物对现场的桂L×××××小汽车、桂A×××××小汽车及贵E×××××小汽车进行打砸。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桂L×××××小汽车损失价格为13611.99元;桂A×××××商务车损失价格为15519元,贵E×××××小汽车损失价格为24695.59元。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并举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平果县新安镇龙越村更越屯外,与驾驶贵E×××××小汽车的被害人彭某乙因会车问题而产生争执,被告人黄某甲怀恨在心,便伺机报复。于是被告人黄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乙等人携带砍刀、木棍对停放在更越屯外的桂L×××××小汽车、桂A×××××小汽车及贵E×××××小汽车进行打砸。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桂L×××××小汽车损失价格为13611.99元;桂A×××××商务车损失价格为15519元,贵E×××××小汽车损失价格为24695.59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彭某乙、何某、马某丙的经济损失共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25日22时许,平果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接到彭某甲报警称,在新安镇龙越村更越屯,其弟弟驾驶的轿车因跟一辆桂L×××××小汽车会车时发生争执,有十几个人对其弟弟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并砸坏其弟弟的小轿车。

2.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武鸣县誉铂酒店被民警抓获;2015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乙在平果县马头镇歌巢量贩式KTV内被抓获,两被告人均无自首情节。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出生于1987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乙出生于1989年9月19日。

4.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5日20时许,其和家人开贵E×××××的小轿车在平果县新安镇龙越村更越屯附近与一辆车牌号为桂L×××××的小轿车会车时,发生冲突,对方便纠集了一群村民持砍刀、木棍等物对其车辆进行打砸。

5.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5日晚,其妻子、妻弟等人驾车途经平果县新安镇龙越村更越屯时,因会问题与一辆车尾号为520的轿车司机发生争执。其前往现场接应时,对方纠集村民对在场的三辆汽车进行打砸。

6.被害人马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5日21时许,其驾驶桂A×××××的小客车途经新安镇龙越村更越屯路段时,看到几辆小汽车停在路上,很多人拦住车,其欲调头往回走,有二十多个人冲过来,用砍刀、木棍和石头打砸其轿车,并把坐在车上的黄某丁、梁某拉下车进行殴打。

7.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晚上,其和马某丙、马某乙、黄某丁等人一起乘坐马某丙的桂A×××××东风商务车途经新安镇龙越村更越屯附近时,发现有几十个人手持木棍和砍刀站在道路中间,后来用木棍打砸他们的车,其和马某丙、黄某丁均被打伤。

8.证人马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5日20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桂L×××××小汽车搭载马建超、黄基显还有两个村民,在平果县新安镇龙越村更越屯看到一辆车牌尾数是520的小轿车堵在路中间,随后发现有很多人手里拿着木棍和钢管从龙越屯方向走出来,他害怕出事便开车回屯里,后来听别人说马某丙、何某的车子被人砸坏,人也被打伤。

9.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19时许,其和家人张某甲、彭某乙等人乘贵E×××××前往新安镇西兰村水尾屯,途经更越屯附近时与一辆桂L×××××的小汽车因会车时发生争执,其打电话给何某出来接人。之后看到一群村民手拿砍刀和木棍向她们冲过来,砸坏其乘坐的轿车,并对车上的人进行殴打,何某开驾驶来的桂L×××××小汽车和一起开来的一部面包车也被砸坏。

10.证人张某乙、张某甲、朱某的证言,证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7月25日21时许,其开车经过平果县新安镇龙越村更越屯时,因为会车问题与一辆车牌号为桂L×××××的小轿车发生争执,后来就有十多人持木棍和砍刀打砸她们乘坐的贵E×××××小轿车。

11.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其和梁某、黄某丁乘坐其弟弟马某丙驾驶的桂A×××××商务车路经龙越村更越屯附近时,几十个村民手持砍刀、木棍围住车子,对他们乘坐的车子进行打砸。

12.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7月25日,其和马某丙、梁某、马某乙开桂A×××××东风牌面包车跟着本屯的何某的车行驶至龙越村更越屯附近,后来就有人开始用木棍砸车窗,并把其和梁某拉下车进行殴打,当晚一共有三辆车被砸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