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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芳求、杨晓华等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象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申芳求。 原告杨晓华。 被告杨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芳求、杨晓华诉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芳求、杨晓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象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申芳求。

原告杨晓华。

被告杨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芳求、杨晓华诉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芳求、杨晓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00元(已由二原告预交),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吕晶

人民陪审员  蒋 赟

人民陪审员  李江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魏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