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597号 原告:阮某,农民。 被告:韦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阮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