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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凤克与周智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268号 原告:韦凤克,个体户。 被告:周智聪。现下落不明。 原告韦凤克诉被告周智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268号

原告:韦凤克,个体户。

被告:周智聪。现下落不明。

原告韦凤克诉被告周智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韦凤克撤回对被告周智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韦凤克负担。

审 判 员  岑丽华

审 判 员  农群惠

人民陪审员  关优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秀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