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458号 原告:黄美红,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文权,那坡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懂,农民。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江盛二路2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车行营业部。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红诉被告杨懂、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车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红以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美红撤回对被告杨懂、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车行营业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美红承担。 审判员 岑丽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