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靖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梁晚葡,工人。 被执行人黄尉(黄卫),工人靖西县电业公司。 本院在执行梁美葡与黄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的全部义务。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233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振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