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645号 原告:卢学坤,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29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周智居,柳州市柳北区长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 负责人:梁安华,该屯屯长。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691元,减半收取18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基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伟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