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王林,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思植,那坡县百合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学文,农民。 委托代理人:章光兴,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政府法律援助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李学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5年7月15日以遗漏被告等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王林负担。 审判员 叶 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