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峨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田秀艳,工人。 委托代理人姚良奎,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谦,林朵林场工人。 委托代理人汪岸华,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坤泽,农民。与被告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艳诉被告张永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公民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秀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己预交)。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75元。 审 判 长 范治强 审 判 员 金翔文 人民陪审员 叶建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