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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秀艳与张永谦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峨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田秀艳,工人。 委托代理人姚良奎,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谦,林朵林场工人。 委托代理人汪岸华,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坤泽,农民。与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峨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田秀艳,工人。

委托代理人姚良奎,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谦,林朵林场工人。

委托代理人汪岸华,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坤泽,农民。与被告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艳诉被告张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公民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秀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己预交)。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75元。

审 判 长  范治强

审 判 员  金翔文

人民陪审员  叶建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海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