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靖执字第229-1号 申请执行人赵正璜,农民。 被执行人农美文,农民。 被执行人赵玉凤,农民。 被执行人赵正电,农民。 被执行人赵玉勤,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正璜与被执行人农美文等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美文、赵玉凤、赵正电、赵玉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正璜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87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农美文、赵玉凤、赵正电、赵玉勤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国土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振东 审判员 农堂文 审判员 李健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