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钦北执字第755号 申请执行人陈兆吉,农民。 被执行人陈开吉,农民。 被执行人杨日芬,农民。 被执行人陈同国,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兆吉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开吉、杨日芬、陈同国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耀星 审判员 曾繁积 审判员 杜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