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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初与莫仕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杨其初。 被执行人莫仕培。 本院在执行杨其初申请执行莫仕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15146.5元,申请执行费12551元),经本院依法进行了“四查二查”,但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杨其初。

执行人莫仕培。

本院在执行杨其初申请执行莫仕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15146.5元,申请执行费12551元),经本院依法进行了“四查二查”,但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先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段缘芳

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