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1号 被执行人莫仕培。 本院在执行杨其初申请执行莫仕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59509.5元,申请执行费7995元),经本院依法进行了“四查二查”,但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先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段缘芳 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