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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振雄与韦启仕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农振雄。 被执行人韦启仕。 本院在执行农振雄申请执行韦启仕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韦启仕尚欠申请执行人农振雄欠款32137元。现因被执行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农振雄。

执行人韦启仕。

本院在执行农振雄申请执行韦启仕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韦启仕尚欠申请执行人农振雄欠款32137元。现因被执行人韦启仕长期在外务工,住址不详。原住所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有村委会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克文

审判员  段缘芳

审判员  蓝代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