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农振雄。 被执行人韦启仕。 本院在执行农振雄申请执行韦启仕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韦启仕尚欠申请执行人农振雄欠款32137元。现因被执行人韦启仕长期在外务工,住址不详。原住所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有村委会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克文 审判员 段缘芳 审判员 蓝代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