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陆富荣,个体户。 被执行人康厚毅,医生。 本院在执行陆富荣申请执行康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厚毅是融安县人民医院的医生,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融安执字第2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康厚毅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长安支行账号62×××23内的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即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康厚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陆富荣发现被执行人康厚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1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亿东 审判员 蓝代芬 审判员 林随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