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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富荣与康厚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陆富荣,个体户。 被执行人康厚毅,医生。 本院在执行陆富荣申请执行康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厚毅是融安县人民医院的医生,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于2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陆富荣,个体户。

执行人康厚毅,医生。

本院在执行陆富荣申请执行康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厚毅是融安县人民医院的医生,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融安执字第2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康厚毅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长安支行账号62×××23内的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即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康厚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陆富荣发现被执行人康厚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1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亿东

审判员  蓝代芬

审判员  林随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